公告本市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12-09
發佈者 :
周級任教師
主旨:公告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0年12月28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 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 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修正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 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 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 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 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 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 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 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
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 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 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本市發生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因 應變需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禁航區、限航區及航 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範圍距離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 呎之區域),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向地 方政府申請核備,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 場負責人員填寫「臺中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申請書(從事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狀況」傳真至本府 交通局核備。
(二)倘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無法立即傳真者,經 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 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 負責人員須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以負責,並於次一工作日內傳真申請書予本府交通局備查。
四、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 機。
五、有關公告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交通局網頁(https://www.traffic.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線上查詢/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下載。
六、本府110年6月8日府授交運字第1100147163號公告自110年12月28日起廢止。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 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 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修正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 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 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 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 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 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 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 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
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 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 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本市發生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因 應變需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禁航區、限航區及航 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範圍距離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 呎之區域),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向地 方政府申請核備,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 場負責人員填寫「臺中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申請書(從事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狀況」傳真至本府 交通局核備。
(二)倘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無法立即傳真者,經 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 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 負責人員須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以負責,並於次一工作日內傳真申請書予本府交通局備查。
四、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 機。
五、有關公告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交通局網頁(https://www.traffic.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線上查詢/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下載。
六、本府110年6月8日府授交運字第1100147163號公告自110年12月28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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