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3-15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14日中市教人字第1110020447號函:
主旨: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請加強宣導並督促同仁務必遵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如下:
- 第1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第14之2條第1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第14之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三、請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違反規定,致生懲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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