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財產申報專區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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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財產申報義務人詳閱下述關於財產申報之規定:
(相關規定詳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
1、定期申報係指於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申報期間內,擇期限內任一日為申報基準日申報財產。
2、因職務異動而具備或喪失申報身分者,須辦理就(到)職或卸(離)職申報。
(1)就(到)職申報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並擇期限內任一日為申報基準日。
(2)卸(離)職申報應於卸(離)職日起2個月內,以卸(離)職日為申報日申報當日財產。
3、若申報人係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轄學校間職務異動,僅須於當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申報。(參酌法務部政風司98年3月4日政財字第0981102345號函釋意旨)
4、代理(兼任)申報應於代理(兼任)滿3個月始具申報身分,並於滿3個月之次日起3個月內任擇一日為申報日申報財產。(所任職務本無固定專任人員,而係由從業人員兼任者,不適用兼任之規定,應為就(到)職申報)。解除代理(兼任)申報,同卸(離)職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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