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第八點:
各校教育人員之平時獎勵案件,由各校核定發布。但記大功以上之獎勵,應先層報教育局同意後,由各校核定發布;各校校長之平時獎勵案件應報教育局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