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策略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4-18
發佈者 :
宮輔導組長
公告分類 :
輔導室公告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策略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525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策略召開研商會議,相關決議如下。 |
| (一) | 請各校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步轉銜)。 |
| (二) | 學校應研擬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發生緊急事件之相關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
| (三) | 請學校確實依學生個別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
| (四) | 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應掌握班上特殊教育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
| (五) | 請學校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知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
| (六) | 倘學生發生情緒及行為失當等情形之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如提供安靜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另請教職員生冷靜應對,避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俟學生情緒平穩後,學校應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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