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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南大學113年度特教合格教師在職進修視障專精學分班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5-06 發佈者 : 宮輔導組長 公告分類 : 輔導室公告

國立臺南大學 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辦理 113 年度特教合格教師在職進修視障專精學分班簡章

一、依據: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年度計畫辦理,本計畫及經費已函送教育部審核中,若教育部不予核定本計畫及經費,本學分班則暫停執行。

二、名額:16 名。

三、選送單位: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之各國立特教學校、及各國私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

(二)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 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金門、連江縣政府。

四、選送教師資格:(四項符合其一者,以現職特教合格老師為優先錄取)

(一)國立直轄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及各直轄市、 縣市現任國民中學(含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現職合格專任教師,自取得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後,具備與該合格教師證書所載資料相符之一年以上實際教學年資。

(二)公私立國小現職普通班合格教師。

(三)師資培育機構之在學視障類公費生。

(四)國立直轄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及各直轄市、 縣市現任國民中小學(含幼兒園)具特教合格教師證之現職代理代課教師。

五、報名表件:請逕向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或直轄市及各縣市教育局(處)索取, 連絡電話:06-2138354,傳真號碼:06-2137944。 報名表件亦可於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網頁最新消息公佈欄下載 (http://www2.nutn.edu.tw/vhc/

六、甄選程序:

(一)報名與初選:

◎凡合乎選送資格之現職特教合格教師,檢具報名表件(報名表、身份證影本、合 格教師登記證影本、最近一年考績影本、學經歷影本、及切結書)於 113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前由服務單位發文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報名。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權責組成甄選小組,辦理初選工作,並請按 實際需要選送所需名額(各縣市請依優先排序並可酌增適當名額送複選委員 會),再由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組成進修教師複選評審委員會進行複選。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國立特教學校、及各國私立高級中等教育 學校請於 5 月 30 日(星期四)前將初選名單暨各項資料函送國立臺南大學視障 教育與重建中心。(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凡合乎選送資格之現職普通班合格教師、現職特教合格代理代課教師,檢具報名 表件(報名表、身份證影本、合格教師登記證影本、學經歷影本、切結書、及在 職證明)於 5 月 30 日(星期四)前將各項資料寄送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公費師培生於 113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前,檢具報名表件(報名表、身份證 影本、及切結書)向所屬系所報名,再由系上或師培單位初選,於 5 月 30 日(星 期四)前將初選名單暨各項資料函送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複選(資料審查為主):

◎承辦單位: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 日 期:113 年 6 月 6 日(暫訂) 地 點:國立臺南大學啟明苑

(三)錄取名額:擇優錄取 16 名,得不足額錄取。

(四)公告錄取名單日期:113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於國立臺南大學網站公布。

(五)錄取名單由臺南大學分函各選送單位,通知錄取人員前往報到受訓,並副知教育部。

七、訓練日期:

(1)第一階段 10 學分:113 年暑假(113.7.1 至 113.8.2)、113 年 11 月間 的外埠教育參訪研討會

(2)第二階段 10 學分:114 年暑假(114.7.1 至 114.8.1)。

八、訓練課程 第一階段(113 年暑假) 第二階段(114 年暑假)

九、訓練地點:國立臺南大學啟明苑或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

十、資格授與: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及視障組專精學分證明書(共 20 學分)。 若於受訓期間再取得盲用電腦教學實習 12 小時資歷,即另發給盲用電腦教師 培訓證書。

十一、訓練待遇與經費:

(一)學員受訓期間,由原選送單位給予公差假;受訓期間所需費用,由教育部核定之 預算項目下核實支付(含三天外埠參訪之交通費與住宿費,擬住宿者依本校研究 生住宿申請辦法填寫申請表)。 (二)教育部編列經費,委託或依據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結業後之義務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各國立特教學校、及各國私立高級中等教育 學校選送參加受訓之教師,修業期滿結訓後,由原選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擔任或儲備為視覺障礙教育巡迴教師, 或具視障專長之特教班教師,唯結業教師必須於 六 年內履行服務義務擔任視障 巡迴輔導教師、校內視障生教學輔導、或特教班(不一定為視障類)老師教學至 少 二 年,並視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視障生輔導之需求,配合借調等事宜。

(二)選送參加受訓之特殊教育合格教師,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由原選送單位及承 辦單位追繳訓練期間之所有費用。

(三)受訓教師因故調離原選送縣市,其調入縣市之履行義務情形,仍視同執行服務義 務。

(四)國立直轄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及特殊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 現任國民中小學(含幼兒園)之具特教合格教師證代理代課教師,唯結業教師必須於六年內履行服務義務校內視障生教學輔導、或特教班(不一定為視障類) 老師教學至少 一 年(含後續代理代課)。

(五)公私立國小現職普通班合格教師無服義務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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