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案例宣導:不實發票核銷
案例一:持假發票不實核銷研究補助 臺北地檢署:流於私用將構成詐欺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昨(二)日表示,針對教授涉嫌於九十六年至一百年間持假發票核銷經費,有五位名校教授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其中一名教授因坦承使用公款購買名筆自用,另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緩起訴。
臺北地檢署指出,有多位教授於九十六年至一百年間,向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申請研究案補助計畫,違反補助經費款項所規定的採購項目,透過文具行居間購買筆記型電腦、空氣清淨器、電扇、手提音響、咖啡機等物品,再由文具行開設不實發票核銷,各人再持假發票核銷經費。
臺北地檢署進一步指出,教授不實核銷的款項,若仍用於公務,將以刑法第211條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加以偵辦;如流於私用,會另以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偵辦,並須追繳不法所得;行為人如果認罪,則可予以緩起訴處分。經過調查,向國科會等單位申請研究案補助計畫,只能報請文具核銷,但教授等人卻將經費用於購買電腦、音響、行動電話、茶包、點心,再請文具行開立研究用的發票核銷。
臺北地檢署最後表示,有四名教授到案都坦承不實核銷行為,不過也強調雖以不實發票核銷,但購買物品全用於研究室供學生使用,或是確實使用在研究上,該署認為教授們已認罪,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但其中有位教授雖為相同情事,但核銷發票中卻有一隻名筆在內且是自用,而該名教授事後也因繳回名筆款項,故另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予以緩起訴處分。
案例二:
以不實單據核銷經費,觸犯偽造文書罪
台北市政府秘書處組員余文被控以不實單據核銷特別費,台北地方法院認確涉偽造文書罪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因減刑條例之故,刑期改減半為一年二個月。判決書指出,余文自八十九年四月起,負責統籌辦理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業務,他為免去以借據借支,事後補具收據憑證的繁瑣申領流程,改以虛填「工作獎金」名義的領據,來領用「市長辦公室零用金」,前後共十七次合計八十五萬元。余文因未於支出後隨即整理單據,加上為圖方便,因此,收集大額私人消費發票來報帳,構成刑法偽造文書中的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