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員得否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一事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3-23
邇來迭獲民眾詢問公務員得否出租自有房屋並收取租金之疑義,依據前開服務法及解釋規定,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
公文請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4sJUMLOqqS457dltmkCdBbVeqe_lvdFR?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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