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察院監察委員至行政院巡察座談會所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請依說明事項加強執行乙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4-01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10年3月31日中市政四字第1100002418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10年3月29日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三、惟查有少部分機關仍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爰請家庭教育中心及各校確實檢視,以及依規定設置前開專區;並請各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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