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級學校從事相關體育教學或運動訓練,務必確保學生人身安全且於練習過程提供相當保護措施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4-27
發佈者 :
李體衛組長
主旨: 重申各級學校從事相關體育教學或運動訓練,務必確保學生人身安全且於練習過程提供相當保護措施,並隨時注意學生身心狀況,避免運動傷害情事發生,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辦理。
二、 查國民體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三、 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第8、9及17條規定略以,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得衡酌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全,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體育特殊教育班之授課,應依學生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並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另學校應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及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等運動安全措施,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
四、 另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略以,各校應建立緊急救護通報及處理機制,訂定運動傷害 處理程序,定期辦理運動安全教育研習,強化學生、教師及教練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能力。
五、 綜上,請各校從事體育教學或運動訓練的教師及教練務必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落實練習過程中的保護措施,並隨時注意學生身體狀態;對於在外參與體育活動,也應提醒學生注意自身安全,如有身體不適即主動提出休息,避免運動傷害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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