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翁子國小學校景色
翁子國小學校景色

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B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5-10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七 條 、第一百二十九 條 修 正 總 說 明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一 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訂定發布,除第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自一百零六年 八月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茲為配合國 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打造更為完善生養環境, 以及落實照護公立學校教職員,俾期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之意 旨,乃參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有關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得遞延繳納保險費之機制,於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選擇繼續按月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 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機制。另配合修正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 修正本細則第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選擇繼續繳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教職員,增訂 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其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

 

請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3781&log=detailLog

瀏覽數:
登入成功